昆山宝马纹身男被砍案件是否属于防卫过当的法律解释
20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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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符合无限防卫的条件,完全正当的正当防卫。刑法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所谓宝马车主刀掉了之后电动车主再砍人就属于防卫过当一说,属于对暴力犯罪结束状态的误解。暴力犯罪的结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经被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而在本案中,在刀掉了之后,暴力犯罪仍然处于进行中,并没有结束,因为宝马车主不存在已经被制服、已经丧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也没有表现出任何中止犯罪的意图,还在试图回车上寻找武器。电动车主追上去继续进行攻击是完全合理合法的。综合而言,对于正当防卫,你不能指望一个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人会从一个法学家的角度考虑正当防卫的边界,只要受到暴力犯罪威胁到生命,防卫者就可以采取任何手段回击,包括对暂时退缩但仍可能继续攻击的犯罪者的追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