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消委会召开约谈会 劝谕影院免费提供3D眼镜
针对武汉部分影院不向观众免费提供3D眼镜的做法(详见《中国消费者报》5月24日1版《看3D电影得自掏腰包买眼镜》),6月5日,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召开观影消费侵权问题公益诉讼前约谈劝谕会,向武汉市所有影院公开发出劝谕函,要求依法完整履行合同基本义务,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观影。
据悉,5月29日至6月3日,湖北省消委会联合武汉市消费者协会组织30名消费维权志愿者,对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等侵权问题进行了消费调查。30名志愿者随机抽选了武汉市内6个主城区30家影院进行消费体验,通过现场拍照、对话录音、观影体验等形式了解了相关消费服务状况。调查结果显示,近七成影院不免费提供3D眼镜,涉嫌违规销售、租赁等经营行为。
对此,湖北省消委会召开观影消费侵权问题公益诉讼前约谈劝谕会,向武汉市所有影院公开发出劝谕函。
湖北省消委会指出,影院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观影,属于单方违约行为,违反《合同法》。3D眼镜是观看3D影片不可或缺的基本条件,提供3D眼镜是观影服务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消费者按照3D电影的票价购买了电影票,影院经营者未依约向消费者提供满足观影要求的基本服务,而是人为地把电影票和观影的工具进行了分割,导致服务合同的基本内容不能全面、完整履行,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湖北省消委认为,影院在不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前提下,销售、租赁3D眼镜属于强制消费行为。电影的票价已经包含了此次观影的各项相关费用及服务。影院经营者针对3D眼镜额外收费,将本应提供的基本服务项目单方设定为收费项目,人为地将不可分割的服务分离开来单独收费、变相多收费,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交易条件的强制消费行为,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
另外,影院经营者在各售票平台服务条款中注明,或在影院现场张贴告示提示:3D眼镜不免费提供,需自行购买或租赁。影院经营者该行为单方将自身应当承担的服务义务拆分开来转嫁给消费者,免除其免费提供3D眼镜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享受观影基本服务的权利,加重了消费者经济负担,违背了公平诚信,属于典型的“不平等格式条款”、无效条款。
湖北省消委会提出,针对本次约谈劝谕中存在的问题,希望各影院经营者高度重视、积极整改。一是依法完整履行合同基本义务,提供免费3D眼镜供消费者观影;二是保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为消费者提供免费3D眼镜的基础上,销售、租赁3D眼镜需明码标价、收费合理,消费者自主选择,严禁强制消费;三是取消或修改不平等格式条款,禁止“霸王行为”,包括取消或修改影院线上线下不公平、不合理的相关条款,做到合法合规、显示公平。
湖北省消委会负责人表示,根据影院整改的情况,消委会将组织新闻媒体一起进行暗访抽查,对整改不到位的影院启动公益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