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举报比亚迪 给行业监管走向成熟一次机会
5月25日,长城汽车发布声明称,该公司于4月11日向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递交举报材料,就比亚迪秦PLUS DM-i、宋PLUS DM-i采用常压油箱,涉嫌整车蒸发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问题进行举报。
随后比亚迪针对此事回应称,长城汽车送检产品不符合国际送检状态,检测报告无效,并表示其产品及相关检测符合国家标准,在国家权威机构通过认证,欢迎有关部门随时过来调查、取证和检测,另外保留法务诉讼的权力。
长城汽车与比亚迪这一来一回,在汽车圈内,乃至社会层面都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时各方观点纷至沓来。尤其指责“长城汽车看比亚迪卖得好就‘红眼病’,同室操戈,破坏中国品牌整体向上的趋势“等等的声音更甚,甚至还摘出2021年比亚迪曾将“魏”商标无偿转让给长城汽车,长城汽车怎能以怨报德。
对此车事经典认为,大可不必,更不能道德绑架。这里并不是替长城汽车说话,而是以什么心态看待此次举报。因为在国际上,针对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进行包括安全、污染的监管,由竞争对手或内部人员举报是再正常不过的事了,也是行业监管机制走向成熟的标志之一。
与大众消费相关的如汽车、药品等都有这个特点。以美国的FDA(U.S. Food and Drug Administration,简称FDA)为例,它被称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药品监管机构。该机构虽然隶属于美国卫生与公共服务部,但该机构建立起多元化、立体化的沟通与监管机制。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私合作伙伴(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简称PPP)机制、药品安全信息沟通机制等,引入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医药企业、医生、药师、患者、媒体等,并且采用主、被动监测相结合,配合激励与惩罚机制,激发医药企业促进药品安全的积极性,约束和打击其损害药品安全的行为。
这当中有个“黑名单”制度是一种事后处置制度,它就是建立在利益相关者的举报,甚至直接诉讼基础上而形成的,以对涉事医药企业进行严厉惩罚。
有案例显示,2005年,一名服用万络后致死的患者家属向美国默克制药集团提起诉讼,后来由于参与诉讼者不断增多,美国法院最终将其作为集团诉讼(一种惩罚机制)处理,最终于2007年宣判默克制药集团支付48.5亿美元赔偿金,了结其27000余起诉讼赔偿案。
药品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可以由消费者直接发起诉讼,但如车辆排放不合格这样技术含量高的问题,如没有影响到用户现实利益,用户不可能举报,也没有能力针对此问题举报。而这时竞争对手也好,内部员工也好,对于监管者来说就是最好的举证人。
如当年大众汽车在美国的排放门虽然是由美国环境保护署向大众汽车提出指控的,但这一案例的第一举报人却是原大众汽车美国公司的工程与环境办公室总经理。据悉,这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大众集团与美国监管部门对接。
那么为什么有这种业内相互监督、举报的机制存在呢?就是因为如果只靠政府层面(在中国更甚)对技术含量高的特殊商品进行安全、排放、质量等进行监管,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监管成本也远大于行业内部监管或举报,有了行业内部或公司内部的检举揭发,也是为纳税人节约成本,更防止腐败行为的出现。
据了解,在我国就出现过如格力空调公开举报竞争对奥克斯的产品不合格的案例,而此次长城汽车举报比亚迪是国内汽车行业首例企业间的,涉嫌产品技术不合格的举报案例,同时鉴于二者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现状,以当下中国品牌发展势头,才会引起社会如此强烈反应,这也很正常。
竞争对手之间的举报无碍乎竞争关系,或许长城汽车还有别的小心思,比如借机向环保部门诉苦,希望得到公平对待等等。而另一方的比亚迪也体现出坦然面对此事的态度,如果长城汽车的举报与相关主管机构的调查结果不符,比亚迪大可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利益,甚至可以以此进行一波技术品牌的营销传播。
但无论结果如何,此次举报行为都不应该被看作是一场中国品牌之间的简单互博,而应该是一次保证行业公平竞争的尝试,也是推动了汽车行业监管机制走向成熟必然过程,为之后同样的案例提供借鉴与指导。
在此,车事经典只是希望相关主管部门针对此事要有一个明确的调查回复,并要向全社会公示,千万别私下和稀泥,或各打五十大板,这样并不能对行业企业起到监督与警示的作用。